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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月会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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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变更税务登记证程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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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14年09月29日
- 有 效 期:2015年03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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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,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,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;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,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一般包括:
改变名称;改变法定代表人;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;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;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;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;增减注册资金(资本);改变隶属关系;改变生产经营期限;改变、增减银行帐号;改变生产经营权属;其他改变税务登记内容的事项。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及时审核,对符合条件的。应当予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;对于不符合条件的,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日内予以答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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